陽光法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另外網站陽光法案-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也說明:陽光法案 (sunshine law),又稱「信息自由法」、「資訊公開」或「資訊 ... 諸如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自由法、行政程序法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何素娥的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權益之研究 (2012),提出陽光法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利益衝突、迴避、公職人員、陽光法案、交易行為。

最後網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問答手冊則補充:壹、 為什麼要制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答:制定陽光法案,以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有效遏阻貪. 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乃政府施政之重點,為澄清吏治,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陽光法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係人權益之研究

為了解決陽光法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問題,作者何素娥 這樣論述: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規範,以有效遏止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我國於2000年制定陽光法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本法係為導正過去「肥水不落外人田」、「有關係好辦事」的通病,最終為了避免公職人員瓜田李下的行為衝擊人民對於公職人員廉潔操守及政府決策過程之信賴感。另一目的係為使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利益衝突之虞,有指導原則可遵循,讓公務人員藉以判斷何者應為、何者不應為,何者可為,何者不可為。 近年來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實務重要之裁罰案例主要以機關首長未迴避對其關係人有利的人事措施行為及未迴避與其關係人的交易行為兩大類。例如學校校長及地方鄉(鎮)市

長,因其人事任用、聘用、僱用行為未迴避而遭裁罰;交易行為如政務次長「妹婿擔任負責人之公司」參與採購得標、縣議員「胞弟擔任負責人之營造廠」承攬採購工程、總統「胞姐擔任董事之公司」參與藥品採購等案,皆遭法務部鉅額裁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10餘年以來,固然對我國政治清廉提供某些助力,然該法有關處罰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爭議亦不斷,恐有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工作權暨營業自由之虞。 我國有關公務員迴避制度之規定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命令及內部規則,其規範範圍、迴避之目的及違反之法律效果各不同,易產生灰色地帶,除社會大眾不清楚外,甚連公務人員也不甚瞭解,致在自律及監督上發揮不了作用。尤其在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除了規範公職人員個人外,尚擴大至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對「關係人」工作權及營業自由之限制是否具合憲性?鑑此,產生了本文之研究動機。 第二章開始,先從我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法律現況做背景介紹,再就我國其他法律有關利益衝突之規範加以比較,而導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特有之「關係人」規定。第三章為本論文之研究重點,由利益衝突處罰關係人作為達成目的手段之探討,是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虞。第四章列舉幾個實務重要裁罰案例討論研析,發掘問題。最後,第五章就本法適用情形是否符合立法初衷,並就缺失及衍生之諸多爭議,試著提出解決方法或是具體修法建議供立法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