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定義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必買單品、推薦清單和精選懶人包

妨害公務定義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熙寫的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和墨羲的 2022監獄行刑法概要(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適用)100%題題詳解(贈法科申論題寫作技巧雲端課程)(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務執行妨害罪の成立要件|逮捕されたらどうなるか也說明:公務 執行妨害罪は公務員個人を守るための法律ではなく、公務の円滑な執行という国家作用を守る法律です。国や地方公共団体が、このような公的な利益を自由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三民輔考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許福生所指導 楊承遠的 警察查緝街頭毒品案件合法性之研究 (2021),提出妨害公務定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檢查、盤查、路檢、搜索、無令狀搜索、尿液採驗。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許澤天所指導 蔡銘原的 公務員圖利罪參與關係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公務員圖利罪、身分犯、職務犯、義務犯、犯罪支配、擬制正犯、參與關係、影響力交易的重點而找出了 妨害公務定義的解答。

最後網站永然文化出版則補充:跟「現行犯」一樣,法律上對於什麼行為構成「妨害公務」,也有嚴格的定義,不是可以由警察片面任意解釋。依《刑法》第135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妨害公務定義,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為了解決妨害公務定義的問題,作者林熙 這樣論述:

  本書詳盡蒐錄近期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刑事裁判,並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刑事大法庭裁定均一併納入,讓讀者能在考前的黃金期間速覽近期實務見解之趨勢要點,而有助於讀者精確掌握考試脈動。   【廣泛蒐錄實務見解】   本書主要蒐錄近三年對於考試上有正相關之實務見解,並輔以五年內具有重要性的刑事裁判,將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相關實務現況,完整呈現予讀者而不會掛一漏萬。   【橫向聯繫裁判要旨】   本書全面性篩選近期重要的刑事裁判,並統合相類似之爭點而以章節性、主題式之樣貌呈現,藉此凸顯刑事法中必讀的實務要點,使讀者得以有系統地獲悉相關實務趨勢脈動。   【縱向

建構思維邏輯】   本書蒐錄的最新實務見解,除有節錄裁判要旨外,並適度整理裁判之論理內涵,讓讀者能清楚瞭解實務見解背後的思維邏輯,以培養迅速的臨場反應而得應付詭譎多變的考試題型。   精選實務   沒收犯罪所得二層次思維案、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案、性自主權內涵及同意效力範圍案、對肇事駕駛人強制採驗體內酒精濃度值案、 抗告權人範圍準用案……

妨害公務定義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警察查緝街頭毒品案件合法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妨害公務定義的問題,作者楊承遠 這樣論述:

本文以員警在街頭執行勤務,從行政檢查中發現犯罪線索,如何轉變成為刑事偵查,進而發動無令狀搜索,以蒐集犯罪事證,首先介紹警察執行攔檢、路檢之規範及標準作業程序(SOP),接著切入搜索之理論概說,敘述搜索之定義與性質,以及強制處分之基本原則、令狀主義等,並闡述各項無令狀搜索之基本要件、法條規範及執行限制,並介紹搜索之執行程序,再者論述如何由攔檢、路檢轉換為刑事司法調查,行政手段轉換為犯罪偵查之時機等,並蒐集法院實務判決,探討實務之觀點。接著論述刑事訴訟法規範之附帶搜索、逕行搜索、緊急搜索及同意搜索等4項無令狀搜索之法條內容、基本要件,再蒐集法院對於警察偵辦毒品案件執行之無令狀搜索之判決,探討各項

實務情境爭點內容,並區分、綜整法院認定合法或違法之無令狀搜索之主要理由。另查緝街頭毒品案件,尿液採驗亦為一重要課題,本文探討現行尿液採驗各項規範及立法目的、執行程序等,亦蒐集法院實務之判決內容,探討相關問題。  本文發現警察在附帶搜索之實施「對象」與「時機」較容易對法令產生誤解或誤用。實施逕行搜索,最容易發生疑義之處在於「對象」,搜索之對象在於「人」而非「物」其中,只要搜索對象屬「物」,則均屬違法搜索。緊急搜索最容易發生疑義之處在於「時間」及「情況急迫」之認定。在同意搜索及同意採尿方面,所謂受搜索人、犯嫌是否「真摯同意受搜索」,並非在於是否簽署「同意書」,應將如何徵得犯嫌同意之過程全程錄影音,

方能提出相關證明予法院審查。另若將刑訴法第130條與第131條第1項均同視為「附帶搜索」,似可避免警察執法時,陷入該搜索對象究係對「人」或對「物」之困境。最後並提出下列建議:落實程序正義,先合法再論方法;加強法治教育訓練,結合實境模擬;同意搜索(採尿)務必全程錄影蒐證;警察應擁有偵查權以發動緊急搜索。期本文能對每位員警執行警察工作時,能有所助益。

2022監獄行刑法概要(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適用)100%題題詳解(贈法科申論題寫作技巧雲端課程)(五版)

為了解決妨害公務定義的問題,作者墨羲 這樣論述:

  ★111年2月最新修正法條收錄!   ★收錄108~110年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與擬答!   【本書適用】   這本《監獄行刑法概要》適用於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試   【考試簡介】   監所管理員隸屬於法務部矯正署,顧名思義,此職系之職務,係基於犯罪矯正之知能,對矯正人員訓練所、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與戒治所收容人之戒護教導、教誨教育、矯正教育等工作,堪稱為我國監獄把關的第一線守門員。   從108年起,監所管理員考試中的〈刑法概要〉和〈監獄行刑法概要〉題型改成選擇題;另二科(監獄學概要、犯罪學概要)改成混合題型。修正後讓考試難度

降低不少,不用像過去全申論題時背到那麼熟,新修正讓備考需要的時間減少,難度也向下修正,加上每年均釋出大量缺額,對於想錄取公務員的考生,是一個絕佳的切入點。   【本書優勢】   .如何整合監獄行刑法母法與子法?   .如何彌補沒有獄政實務經驗在準備監所管理員考試上的弱勢?   .選擇題要怎麼判斷才會又快又準?   以上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試圖透過重點整理引導,輔以試題演練的方式,幫讀者排除這些應試障礙。   一、掌握111年最新修法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

。本書依111年2月最新公布條文修訂,此書在手,111年司特四等監獄行刑法的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   二、七大章32個重點條理分明   本書緊扣命題大綱進行七個章節安排,各章節字字珠璣詳列32個常考重點,先提供讀者引路明燈,各章以體系表呈現概念架構,達到提綱挈領之效,將法條內容化繁為簡,心中建立大致框架後,再一一梳理細節脈絡,完整擊破學習盲點。輔以增強實力表格提醒重要概念,釐清相似或易混淆之內文,讓讀者在研讀的時候,一手掌握精要。在概念融會貫通下,快速抓到監獄行刑法之得分要領。   三、深入淺出熟悉母法與子法   本書從監獄行刑法之概說出發,引導讀者熟悉母法與子法內容、認識組織法規,並

針對累進處遇、監獄作業、更生及保護等規定逐條釋義。首先以受刑人的權益與矯治為重,其次說明監獄程序事項核心,最後歸納各類重要子法內容。縱使沒有相關獄政實務經驗,研讀此書也能輕鬆駕馭本科目。   四、100%題題詳解歷屆試題   書籍內容依據最新公布條文編寫,將修法脈動與監所運作相互結合,落實理論與實務之系統性學習,就是要使艱澀繁雜的法規,在讀者腦海中更見清晰。每章節最末並備有相對應之精選試題,便於考生檢視自我學習成效。書末幫考生貼心準備108-110年監所管理員試題,100%題題詳解,讓讀者面對選擇題,箭箭中鵠。陪伴讀者克服答題障礙! 考生推薦   【考生上榜心得】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上榜生

:黃柏瑞   國文:56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44分   刑法概要:90分   犯罪學概要:79分   監獄學概要:60分   監獄行刑法概要:92分   如何準備監所管理員考試   我對於讀書計畫有自己的一套方法,在剛開始接觸時,不孰悉的科目一定會重複聽上好幾次的課程,例如犯罪學多在探討理論,基礎就顯得相當重要,必須完全了解各個年代的重點並且融會貫通。在剛開始準備時千萬不能操之過急,囫圇吞棗反而會造成反效果,穩紮穩打才是最根本的方法。學習時,「筆記」是很好的工具,可以幫助我們加深印象,每一次的複習也能讓我們更快進入狀況。而如何整理講義及筆記也是一門學問,當我發現講義中有重要的關鍵字時,會

標記起來並且留意頁數,同時在筆記上寫下重點,之後課程如果看到類似的關鍵字時,就立刻回去複習之前所學的,而記憶就是這樣一點一滴所累積的,久而久之,當可以在心中默背筆記的內容時,代表已經有足夠把握可以進入下個環節。在每個科目重複善用這方法,摸索的時間也會越來越快,慢慢的會清楚了解到重點在哪;把講義上所有重點都標記在筆記上後,我就會開始精讀筆記上的關鍵字,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再配合講義及筆記所寫的綜合整理。   分享各科的準備方法   【國文】可以從歷年試題開始練習,每天寫題目或看古文解釋,不懂的再去查資料,慢慢累積國學常識。作文的部分,建議每個禮拜至少要寫一張四面的作文,拿捏寫作的時間,平日多閱讀

名言佳句,運用在寫作中,在考場自然會有好的發揮。   【法學知識與英文】這科是我相當沒把握的一科,法知範圍很大,只能多做題目加深對內容的熟悉度,比從書中死背還更有效率,再配合題庫書的詳解補充觀念。而英文是靠平時累積,可以準備單字小卡或是手機APP,隨時擴充自己英文的詞彙,固定的文法及片語等也要多背誦。   【刑法概要】刑法其實是很有邏輯的一科,雖然用字很艱深,但只要理解法條的內容,讀起來就相當容易。最重要的是要搭配「實務見解」,刑法很有趣,有時候自己認為是對的,實務上的判決卻非如此,正因為這樣,實務見解才顯得相當重要,多了解歷年的重要判決,從實務中找出答案,能幫助我們更有邏輯地學習。  

 【監獄行刑法概要】在準備監獄行刑法的同時,可以搭配監獄學一起準備,這兩科其實是相通的,唯一不同的地方在於,監獄行刑法是法條居多,而監獄學較多的是學說及概念。監獄行刑法也是拿分的關鍵,因為考的是全選擇題,所以只要熟讀法條即可,要多注意的是法條內有許多關鍵的數字,例如執行的次數、歲數、年份等,都要特別記下。而有關受刑人權益的累進處遇條例、外役監條例等,也是考試的一大重點。筆記上則可以用歸類的方式做架構,方便自己日後的複習。   【犯罪學概要】犯罪學常被認為是最難的一科,因為有相當多的理論、學者、定義,有些理論其實都大同小異,很容易搞混。可以從年代去細分每個時期的理論,架構每個學者主張的學說。

  【監獄學概要】監獄學的範圍也很廣,必須熟讀補習班發的教材,如何從中找出關鍵字是一大重點,可以將這些關鍵字做成筆記,但切記不要把教科書上的內容全部抄下來,筆記只寫重點即可。平常複習時看到關鍵字就要懂得舉一反三,若還是很陌生,趕緊把教材再讀熟,或以默寫的方式加深印象。練習申論題時,先搞清楚題目問的是什麼,列出關鍵字,把思緒整理清楚,只要完整地架構出重點,基本上都可以拿到不錯的分數。

公務員圖利罪參與關係之研究

為了解決妨害公務定義的問題,作者蔡銘原 這樣論述:

本文有別於傳統對於公務員圖利罪的構成要件的研究,採取著重於公務員圖利罪的參與關係的討論,從身分犯罪及職務犯罪的不法內涵出發,藉此探究現行刑法第31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擬制正犯的妥適性。筆者透過前述對於不法內涵的討論,進而探究身分(職務)正犯的核心意義,並透過義務犯理論推衍,主張義務犯理論雖有其理論缺陷,但可作為理解身分(職務)犯罪的不法內涵,進而得以區別參與犯罪之人身分不一時的個別責任。公務員圖利罪的常見案例,均是多數人參與進而形成貪腐結構,並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而參與類型又可分類為二方參與關係與三方參與關係,本文就個別類型在實務判決及與文獻上的討論予以解析,並透過模擬案例,主張實務引用擬制

正犯的規定,將無身分之人擬制為正犯,業已忽略身分(職務)犯罪之正犯的核心義務概念,應透過總則規定予以處罰參與之人。最後本文針對因我國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後,提出現行法制應足以涵蓋,無須引進外國法例之斡旋收賄罪或影響力交易罪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