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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里長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郭如意寫的 現行考銓法典(含公務員法)-2022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14版)(一品) 和霸告的 上榜模板 公務員法(4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 揭露表 -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也說明:本鎮社區發展協會申辦南投縣政府補助案件, 受補助團體(如社區發展協會)的理事長、理、監事,如為本縣議員本人、配偶、血親、姻親二等親屬關係或關係人者,請填寫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一品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銘傳大學 公共事務學研究所 張世熒所指導 蔡甫欣的 從村里與社區組織功能探討兩者之競合-以新竹地區為例 (2003),提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里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衝突理論、資源動員論、社會交換論、中國傳統人際關係互動特質、地方派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鄧志松所指導 簡進國的 政務人員政治活動限制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政務人員法草案 (2002),提出因為有 政務人員、政治活動、具黨派性質、超黨派性質、職務權力、角色理論、濫用公權力、濫用行政資源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里長的解答。

最後網站持續運轉與等待-監察院沒有監察委員期間工作輯要則補充:B.立法委員就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涉有重大違失,親來陳訴而預判有立案調查之可能者, ... 檢送廉政委員會待審議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詢案件有38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里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現行考銓法典(含公務員法)-2022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14版)(一品)

為了解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里長的問題,作者郭如意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參加國考人事行政、廉政類別的考生相關實務工作者   使用功效   1.考銓法規一網打盡   2.相關函釋、草案收錄完整   改版差異   1.修訂法規   2.新增最新修法相關函釋 本書特色   ☆立法沿革:揭示立法時程   ☆條文要旨:洞悉立法要義   ☆國考記錄:探究命題軌跡   ☆星號標示:引導重要條文   ☆重要草案:掌握修法動態   ☆命題焦點:歸納關鍵考題   ☆相關釋字:鎖定實務精髓  

從村里與社區組織功能探討兩者之競合-以新竹地區為例

為了解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里長的問題,作者蔡甫欣 這樣論述:

我國村里與社區組織之發展,由於歷史背景不同,二者的功能始終存有爭議,一方面村里制度是台灣施行地方自治的重要制度之一,另一方面社區發展隨著政治的民主化,由下而上的公共事務參與成為非常重要的課題,長期以來社區組織被整合在政府的行政體系之下,因此如何調整或統合當前我國社區組織與村里行政組織間的關係是兩者健全發展所不可迴避的議題 。 社區發展與村里組織功能問題,行政院研考會、學者及博碩士研究生等,幾年來已多所研究討論,惟該等研究資料,多偏重於二組織制度間分合問題,亦即社區與村里組織二者關係究係維持二制或合併一制之爭論。事實上,村里與社區組織在當今的法規與實踐中,原則上已被設定有不

同的任務,而且有不同的資源與監督系統,村里任務乃界定在基層行政服務並且充作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上級政府與基層民眾的溝通橋樑;而社區則辦理文化性、休閒性、心靈性、教育性等活動之任務,這樣的任務權限劃分,經過多年的運作以及政府針對二組織間問題之改善措施,二組織間磨合已漸趨穩定,爰現行存在之問題,已非就其制度分合層面之改變就能全面解決。 本研究之目的,乃針對村里組織與社區組織之功能,探討二者現存之問題,並本於以往對本議題研究之各個資料基礎上,從衝突理論、資源動員論、社會交換論、中國傳統人際關係互動特質以及地方派系關係等不同面向上,分析村里與社區組織在當今任務權限劃分中,組織制度及參與

人行為方面,因相互競爭或合作上之利弊,尋求更細膩與精緻之良性互動方式,跳脫二者制度分合層面之爭議。

上榜模板 公務員法(4版)

為了解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里長的問題,作者霸告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的定位偏向體系+解題書。     體系說明部分去蕪存菁,集中在近幾年常考題目的觀念說明,以精簡、淺顯易懂、適合貼在考卷上的罐頭文字,且收錄重要、最新實務見解,節錄並分點分項,幫助讀者快速掌握實務重點。本書最大特色在於,重要考點以【上榜模板】的方式呈現,讓讀者看到同一考點時,能膝反射貼上本書的答題模板,大幅節省考場上思索如何下筆的時間。     實例演練部分以題型分析、答題大綱、參考擬答的順序,幫助讀者建立清晰的解題思維與流程。擬答內容盡量援用課文內容,除了達到複習效果外,藉由筆者們的示範,讓讀者知道所讀過的東西是真能派上用場的,藉此提升準備國考的投報率,而非越讀越迷惘

,或看到擬答像看到陌生人一樣。

政務人員政治活動限制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政務人員法草案

為了解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里長的問題,作者簡進國 這樣論述:

這篇論文是結合政治學的「政治行政二分理論」、法律學的「比例原則」及社會學的「角色理論」等內容,剖析政務人員政治活動限制的問題。我國隨著民主政治「政黨輪替」的實現,對於政務人員的行為規範,勢必隨民主政治發展,而愈受重視。 基此,本論文依據政務人員性質之不同,區分為「具黨派性質政務人員」及「 超黨派性質政務人員」。其中,於「具黨派性質政務人員」範圍,不以「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所界定之「政務人員」範圍為主,因為有部分「特任、特派」人員,於性質上並不屬於政務人員(例如:最高法院院長);且以「職等」(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界定政務人員範圍,亦不符民主政治環境的實際情況。因

為,以該界定之結果,將會對於機要人員、政治性聘任顧問(隨任命權者同進退)等人員,歸類非屬政務人員的結果。其次,對於「超黨派性質政務人員」之範圍,亦不僅指法律規範之「超出法律以外,獨立行使職權」形式內容為限,而尚包括「實質職務內容」須超出黨派以外行使職權者,形式法規範並未明確規定超出黨派執行職務者在內(例如:具一固定任期之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所以,本論文所析論之政務人員性質及範圍,更接近於我國現實政治環境。 對於政務人員政治活動限制,除上述區分為「具黨派性質政務人員」及「超黨派性質政務人員」外,並以「角色地位」、「職務權力」為分析機制。一方面,除有助於說明政務人員因「角色地

位」不同,其職務「角色期待」亦有所區別(例如對於司法院大法官、經濟部長,為政治活動的角色期待),其政治活動限制的寬、嚴亦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以是否運用「職務權力」,區分為職權範圍內、職權範圍外。於「職權範圍內」檢視政務人員所為政治活動是否「濫用公權力」、「濫用行政資源」;於「職權範圍外」則檢視政務人員所為政治活動是否有「職務衝突」的情形,以作為政治活動限制的檢視模式。 據上,政務人員所為政治活動,於職權範圍內具「濫用公權力」、「濫用行政資源」之情形,或於職權範圍外,具有「職務衝突」情形,於現行之監督制衡機制,對於「具黨派性質政務人員」,主要是委由民主政治「政治力量」角力的結

果,以決定是否負一定「政治責任」;於「超黨派性質政務人員」基於其職務具專業性、自主性等職務特殊性質,主要是委由「自律規範」,為內部自我審查及制衡,並決定是否應負一定責任。 是以,以上述檢視模式及制衡機制,具體檢視實際發生於我國之個案,探討以現行之監督制衡機制及法律規範,是否能發揮功能及規範效果。據以說明我國「現行法律」規範之不足及缺漏、研擬中相關「法律草案」能否針對現行法律弊病,提出補充規範的效果。並據上述對於現行法律、研擬法律草案檢視結果,具體提出對於我國政務人員法草案的建議。 最後,政務人員政治活動所涉及的面相當的廣泛,不是訂定一部政務人員法就能解決

所有的問題。在作法上,除可針對現行法規範內容,作補強規範,且可訂定政治獻金法草案、政務人員政治行為限制法等配套規範;另一方面,亦可藉由「建立行政程序透明化機制」,加強行政程序的透明化,對於政務人員的違法或不當活動,「以公開取代管制」亦可產生一定制衡及監督效果。